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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环球网校·2024-06-03 14:43:46浏览413 收藏165
摘要 5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起草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起草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通知如下

人社部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统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电子邮箱:rssrcc@stat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电子邮箱:zhuanjisizcc@163.com

附件:《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起草说明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起草说明.pdf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激发统计专业人员创业活力,根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是指在各行业依据统计理论、方法、制度,承担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下同)。

第三条 国家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 in Statistics。

第四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实施、指导与监管。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承担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建立动态管理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成绩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免予考试政策及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政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等,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其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统计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凡具备高中(含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 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10 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2 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关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统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确定。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

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在证书载明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三条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用印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线地区标准的,在证书载明的区域内有效。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取得合格证明,可以作为统计专业能力水平证明,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统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统计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获得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统计师、统计师职称。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统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统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 5 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统计专 6 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按照本规定施行。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统筹管理。委托中国统计学会实施专家库管理、考试命审题、试题试卷管理、拟定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的组织协调、考试结果分析及对各地考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条 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2 个科目,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2 个科目,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1 个科目。

第四条 获得统计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第五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一般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第八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年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考试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定期开展考试结果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应用到大纲修订、考试命题等工作中,提升试题试卷质量。

第十条 考试试题试卷、考试相关工作等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确定涉密等级。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 1986 年开始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从 1995 年开始正式在全国推行。近10年来,每年报考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数约5万人左右。

(一)进一步完成统计职称改革后续工作的需要。现行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文件为1986 年印发的《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 1995 年印发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发布时间较久,其中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趋势和需求,与国家职称改革意见不相匹配。2020 年3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职称改革任务要求,为完成统计职称改革后续工作,需要对职称改革配套文件进行修订,以建立完备的统计职称制度体系。

(二)进一步规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评价条件及管理规定的考生诉求、建议日益增多,根据统计职称改革工作实际,我们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存在人员队伍规模缩减、与统计学科教育衔接不紧密、考试组织协调机制不够完备等问题,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完善统计职称改革制度体系,更好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也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规定来得以实现。

为此,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职称改革工作实际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起草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统计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过多次推敲打磨,再次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说明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是以1986年印发的《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为基础,将最新职称改革精神融入其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该文件对统计职称系列的各层级名称、评价方式、各部门职责定位、参评人员基本条件、合格标准划定、证书颁发、高级统计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权限等进行了明确。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以1995年印发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为基础,根据最新职称改革精神进行了调整和修订。该文件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考试科目、考试频率、成绩使用、考场与工作人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三、拟解决的问题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后,统计系列职称改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同时,1986 年印发的《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95年印发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2011 年印发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将正式废止。

通过文件修订,希望能够进一步吸引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关注统计、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壮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将职称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体现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领域,加强与相近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统一与衔接,让职称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人群;加强与统计学科教育的衔接,进一步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水平。

统计师报名时间

2024年统计师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份进行,小编整理2021-2023年统计师报名时间,供参考。

年份 具体报名时间 点击查看
2023 8月1日-8月18日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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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考试时间

2024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0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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