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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完成统计任务的组织保障。《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上述规定为我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一)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统计局,地市级和县级政府绝大部分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调查总队,在所有地市和887个设立了调查队。
这些机构,属于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二) 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以分两类:
一类是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别管理和指导专门产业(事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等部门;另一类是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分管某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部门,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相应地,部门统计机构也分为这两类。
二、 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机构的职责亦即统计机构所承接的工作任务,它是和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 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3. 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4. 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5. 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6. 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7. 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8. 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9. 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10.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2. 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3.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 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6.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 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的统计监督;
4. 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5. 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四) 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3. 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