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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举办心理咨询师高级考评员认(换)证培训班的通知

|0·2014-07-30 10:28:4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内蒙古举办心理咨询师高级考评员认(换)证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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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举办心理咨询师高级考评员认(换)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统考师资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步伐,完善各盟市考评人员、统考师资队伍配置,根据《全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区年度考评人员培训计划,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举办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等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的师资暨高级考评员的认(换)证培训班,现就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员配置要求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注册考评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实行注册考评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实施鉴定申报考评员配置审核。

  二、本次培训申报对象

  1、凡所持注册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已满三年的注册高级考评员。

  2、各盟市因职业(工种)设置调整和考评人员自然减员等原因需补充的高级考评员。

  三、考评员职责范围及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高级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5-1的考核和评审,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定;

  2、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及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3、高级考评员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5、高级考评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四、培训内容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及相关政策法规;

  2、如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中的内容,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中的各知识点配分比重表,了解自治区及国家题库建设的原则及思路,以便正确把握各职业培训教材中的知识点;

  3、详细解读各职业各级别鉴定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及操作规范;

  4、了解掌握各职业各级别鉴定中论文答辩的答辩过程及详细要求。

  五、申报要求

  各盟市务必对所核准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级别进行认真梳理,并于2014年8月8日前,分别按照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师资暨高级考评员培训班报名汇总表》、附件2: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师资暨考评员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上报,同时申报人员须提交2寸白色背景照片1张、电子版照片(20KB以下)、盟市统一汇总电子文档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4年8月23日下午报到

  2014年8月24日全天培训

  培训地点:呼和浩特市军港大酒店

  七、考核及证书

  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师资及高级考评员证书,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师资老师库,作为参加相应职业的命题、阅卷及论文评审等工作的参考条件。

  八、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收取培训、资料费、证书工本费3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九、其他事项

  请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有关单位务必于8月8日前将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名单(附件1)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一部,以便安排食宿。

  联 系 人: 谢 曼 张雅楠

  联系电话:(0471)6606202

  传 真:(0471)6606211

  电子邮箱:osta-osta@sina.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205室

  附件1: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师资暨高级考评员培训班报名汇总表.doc

  附件2:附件2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师资暨考评员申请表.doc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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