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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2015年上半年心理咨询师综合评审工作通知
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职鉴字[2015]5号)要求,对呼和浩特地区的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进行布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考查考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能否正确运用基本理论综合分析问题,是否具备运用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分析、表达、语言组织等方面),评估其是否具备从事本职业的条件(包括知识储备、专业素养、思维能力、职业条件等方面)。
(二)、全面考查考生的从业潜质以及从业意愿,以确定其是否适合本职业要求。
二、时间安排
论文提交时间:5月11日―5月13日;
综合评审口头答辩时间:5月30日―5月31日。
三、综合评审
(一)考生论文要按照各职业级别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二级综合评审论文撰写要求(试行).rar),不符合规定的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二)论文内容部分的成绩占综合评审成绩的40%,即40分;论文答辩部分的成绩占综合评审总成绩中的60%,即60分;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考生论文内容部分成绩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参加口头答辩:占评审委员会总数2/3以上的委员评分合格(≥24分);平均分合格(≥24分)。
(三)论文内容评定标准
1.意义和难度;
2.内容的正确性;
3.结构与逻辑性;
4.独创性及应用价值具体评定标准;
5.掌握基础理论知识的程度;
6.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写作和书面表达能力。
(四)论文答辩成绩评定标准
论文答辩一般采取口头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1.考生汇报论文情况;
2.回答问题正确性;
3.对论文选题的理解程度;
4.逻辑思维及口头表达能力。
(五)终止答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审组组长主持,答辩委员合议后,报鉴定中心同意,可做出终止答辩决定,并记录在案:
1.答辩内容与其所提交论文内容严重不符的;
2.回答问题时答非所问、完全跑题的;
3.不适宜继续答辩的其他情形。
终止答辩后,考生该篇论文不予评定答辩成绩。
(六)综合评审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评审成绩=论文内容成绩+论文答辩成绩。
四、工作要求
除个别职业级别的综合评审(如职业指老师一级、企业培训师二级等),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执行,其他职业级别的综合评审参照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公共营养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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