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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的分类
贷款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两种。人的担保主要指由作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银行提供的,许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如果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的责任。财产担保又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财产(例如股票、债券、保险单等)担保。这类担保主要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抵押给银行。
担保的形式有多种,一笔贷款可以有几种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③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④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定金。定金较少用于银行信贷业务中。
本书着重分析抵押、质押、保证三种主要的贷款担保形式。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
①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②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③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银行的金额。
④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银行造成损失时,应向银行支付的补偿费。
⑤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⑥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