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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道路分类与分级

|0·2014-08-11 10:46:21浏览1 收藏0
摘要 一级建筑师考试《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知识点:道路分类与分级,已经整理更新完毕,供各位考友参考。

  道路分类与分级

  1.道路分类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⑴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⑵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⑶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⑷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2.道路分级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a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取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3.消防车道

  ⑴消防车道宽度应≥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应≥4m。

  ⑵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有≥15×15m的回车场。

  ⑶建筑物的封闭内院、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5m。

  ⑷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⑸大型民用建筑、超过3000座位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堂和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⑹消防车道下管道及暗沟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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