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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转换层的设置、转换结构构件
在高层建筑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应设置结构转换层,在结构转换层布置转换结构构件。
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非抗震设计和6度抗震设计时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7、8度抗震设计的地下室的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
2.转换层位置
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3.带转换层的结构布置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
(2)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高层规程附录E的规定;
(3)框支层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
(4)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
(5)框支剪力墙转换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边洞口,不宜在中柱上方设门洞;
(6)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宜符合以下规定:非抗震设计:l≤3B且l≤36m;
抗震设计:
底部为1~2层框支层时:l≤2B且l≤24m;
底部为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l≤1.5B且l≤20m。
其中B为楼盖宽度。
(7)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
4.加强部位高度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5.框支梁、框支柱最小尺寸
框支梁与框支柱截面中线宜重合。
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400mm;当梁上托柱时,尚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柱截面宽度。梁截面高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6,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8;框支梁可采用加腋梁。
框支柱截面宽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4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5,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2。
6.楼板厚度
转换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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