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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的间距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
⑴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6―9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②在原设计建筑外墙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③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⑵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参见表4―8)。
建筑气候区划 |
Ⅰ、Ⅱ、Ⅲ、Ⅶ气候区 |
Ⅳ气候区 |
Ⅴ、Ⅵ气候区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时数(h) |
≥2 |
≥3 |
≥l |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9~15 |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0.9m高的外墙位置 |
⑶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宜≥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宜≥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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