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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及容量控制
㈠用地面积
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常用单位为公顷(hm2)。有时也用亩(1hm2=15亩=10000m2)表示。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
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亦称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
建筑密度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
式中,建筑基地面积建筑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的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层数与形式、场地的位置与地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对场地的最高建筑密度做出明确限定。
㈢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建筑系数主要应用于工业企业场地设计中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使用状况,侧重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的规定,上式中各项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⑵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来计算。
⑶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⑷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⑸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㈣场地利用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露天设备用地、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工程管线用地等)占场地(厂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㈤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与其他指标相配合,往往控制了基地的建筑形态:
一般容积率为l~2时为多层,4~10时为高层。
㈥通则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4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有以下规定:
⑴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⑵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并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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