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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设置及管网综合通则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管线布置有如下规定。
⑴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不利影响。
⑵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⑶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⑷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则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室)内。
⑸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⑹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⑺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⑻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还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⑼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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