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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查询必知: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环球网校·2015-08-14 19:32:09浏览154 收藏15
摘要   【摘要】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环球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注册建造师注册查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须知,本文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查询必知:不

  【摘要】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环球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注册建造师注册查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须知,本文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查询必知:不予注册相关规定,供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参考使用。

  一级建造师证书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及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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