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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解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环球网校·2018-01-12 11:10:08浏览83 收藏41
摘要   【摘要】谈到教材第一章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简单,但往往是简单的大家更不能掉以轻心, 从17年考试各章节分值分布的分析中,这部分内容总共考了6分,一道单选,两道多选,在第一章里面

  【摘要】谈到教材第一章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简单,但往往是简单的大家更不能掉以轻心, 从17年考试各章节分值分布的分析中,这部分内容总共考了6分,一道单选,两道多选,在第一章里面涉及的分值是最高的,所以建议大家要认真学,重点是理解各自的特点和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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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的依据。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

  它是考试最容易出题的一个依据。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它可与不当得利相反总结为“损己利人”。

  考试时判断属于哪个债,有几个小技巧呢,在这里小编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构成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教研老师:史影杰

  【小编提示】:俗话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把每一个必考知识点掌握,小的分值拿到,几十个小的分值便可汇集成法规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希望大家能注重基础,每天进步一点点,小编静待你们的!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关资料请继续关注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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