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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3、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4、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但是,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5、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劳务分包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6、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设备费用;
7、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
1、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