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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合同无效或者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和解与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仲裁中的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裁决的撤销
(1)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