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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颁发条件之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标准为: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3个月(可延期两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6个月
4.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企业级别企业净资产
一级企业1亿元
二级企业4000万元
三级企业800万元
5.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手续。
6.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8.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9.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建造师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