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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 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 、航空器 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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