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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 《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 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留置:
按 照 《 担保法》 、《 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6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小编提醒:各个知识点请对应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大纲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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