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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下发了2份一建处罚书,并公示处理结果: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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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督撤字〔2024〕35号
王盛义:
经调查核实,你在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盛世兴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东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润九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北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新城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02

建督撤字〔2024〕37号
柴顺:
经调查核实,你在湖北襄阳龙梓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浩枫(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4号),你于2024年4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以上文件由住建部主动公开,可以看到2人均是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导致证书注册被撤销,大家一定引以为戒。
同时提醒大家,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级建造师不予受理或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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