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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4)

|0·2013-06-14 09:47: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4)

  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专题一级建造师重点内容解析汇总    

  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重点解析]

  例如,承包商和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业主就有了一个债,即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也有了一个债,即应该为业主修建工程。不要把债仅仅理解为钱,它事实上体现了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多种表现形式。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已”。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

  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重点解析]

  例如甲把乙打伤,则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由于这种侵权, 甲就有了一个债,他应该支付给乙医药费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其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不同点在于侵权行为违反的可能是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违约行为中当事人可能主观故意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也可能当事人没有过错,只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导致没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去履约。违约行为必须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侵权行为则不一定有合同存在,违反的是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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