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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文培[2013]30号
各相关企业及人员: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中心决定于2013年10月和11月在天津举办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期“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取得本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及2010年12月31日前初始注册的建造师。
二、培训科目及学时
《市政公用工程》30学时、《综合科目》30学时及《全国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用书》60学时,共120学时;增项建造师为60学时。
三、培训费用
培训费:主项3000元/人;增项1500元/人。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一期:10月15日至10月26日(10月14日报到);
第二十二期:11月18日至11月29日(11月17日报到);
第二十三期:11月18日至11月29日(11月17日报到);
培训地点:天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测试、发证
学员入学后,建立学员档案,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的,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六、报名流程
准备报名材料领取培训资料。交费成功后,携带3张同版一寸近期彩色免冠标准证件照片及该版本电子版照片,学员登记表(点击下载.doc),于规定时间内报到并领取听课证、培训资料。
七、其他事项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地不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地的,但在以上地区有施工任务的,可向我中心提交异地申请表(点击下载.doc,经审核通过,可参加我中心举办的培训班。
八、联系方式
详情请咨询:010-62126633转6736,吴老师
或咨询客服:400-678-3456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