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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注册

|0·2013-12-20 10:30: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注册

  《法规》建造师管理制度精要考点汇总

  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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