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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0·2013-12-24 10:58:1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汇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

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

性质

企业行为

政府行为

委托

设单位委托

由政府部门委托

依据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对象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建设各方主体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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