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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2)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和解的适用情况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2)申请仲裁后和解
(3)诉讼后和解
(4)执行中和解
(四)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民间机构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3)法院调解―法院
(4)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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