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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精要考点: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0·2015-09-11 13:36:51浏览0 收藏0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为广大考生准备了一些关于一级建造师考 试资料,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精要考点: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希望能帮到各位考生,让考生平时复习的同时,可以更好的吸收和巩固相关知识点。环

  【摘要】环球网校为广大考生准备了一些关于一级建造师考 试资料,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精要考点: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希望能帮到各位考生,让考生平时复习的同时,可以更好的吸收和巩固相关知识点。环球网校每天 都会更新各科目重点难点知识点,让你做到每天进步一点点,提高一分,干掉千人!更多复习资料及备考信息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
  仲裁法汇总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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