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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及考试变化引导
教材调整,主要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内容,有如下5个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013年7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31月1日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新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新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
对教材及考试会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因为新规范已经对旧规范的多处内容进行修改,如果还是按照旧规范进行解答,则答案肯定是错误的。
对教材及考试产生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行政诉讼法》等,此处教材对此内容的编写相对简单粗糙,但是新规范却给教材编写和命题提供了重要引导方向。
【注意】考试中,如问到“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就按旧的内容回答。如问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按新内容回答。
二、变更考点速递
考点一 【可不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考点二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修救灾,适宜招标但是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考点三 【招标文件】
此规定已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为5日。出售到停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收费合理,不得营利――招标人售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考点四 【投标担保】
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2%;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考点五 【否决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考点六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一标一投”)必须指定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并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失效。自愿性、临时性、1个合同。
考点七 【中标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其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招标人可依次确定或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的主体:1、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2、评委会――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考点八 【劳动法】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禁止女职工:(1)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2)孕期三级体力。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3)不少于14周产假。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不得三级体力劳动,加班、夜班。
2、禁止未成年工(16-18):(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2)定期体检(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也应定期体检)
考点九 【诉讼与仲裁】
诉讼翻案(再审)与仲裁翻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再审 |
撤销仲裁裁决 | |
发动方式 |
法院主动发动当事人申请发动检察院抗诉发动 |
当事人申请 |
时间 |
生效之日起6个月 |
收到之日起6个月 |
地点 |
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 |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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