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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复习资料:对岗位的规定

|0·2014-05-14 10:42:5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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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重点解析]

  对岗位的规定中,重点掌握第一句话,即“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这句话强调的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建造师,不允许一个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是,对于这句话,我们要进一步深入理解,这里强调的是不得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没有要求已经担任了一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在另一个项目上担任其他施工管理工作,例如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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