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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笔记(6)

|0·2014-06-30 15:24:5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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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11 年)

  3. 该《办法》还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论证.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 日内确定中标人(了解)

  4. 书面报件至少应包括节列内容: (!)招标范闸:(2)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

  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5)中标结果。(09 年)

  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

  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了解)

  6. 1)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2)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人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5)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多选)

  7.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了解)

  8.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乙供材料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9. 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了解)

  10.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此题为项目管理题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

  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三〉设计一采购总承包C E-P)

  设计一采购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的质量、进度等负责.

  (四〉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 并对承包.T.程的采购和施.T.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11.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丁.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T.程项目上同时承担.1: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了解)

  12. ★《建筑法》规定,建筑.T.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z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了解)

  14.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接订合同.就rp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含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15.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11 年)

  16. ★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17.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  位将建设T.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2)(3)劳务除外】

  18.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①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就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特色行为;②已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公司.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③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永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19. ★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20. 1)被投诉举报和处理2)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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