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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 倍,但实际结算额却达153,6 万元,为其注册资本金的30.72 倍,远远超过最高允许他5 倍的规定。(了解)
2.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劳务分也企业分为13 个资质类别.放劳务分也企业具有3'项劳务作此资质,但提出其资质九许范圄承担了脚手架、模板、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另经查实,该劳务分包企业简劳务合同费用中,除人工费外,还包含了主妥材料、大中型周转设备和机具、安全文明施工的设施等内容及费用,实际上是让该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了应当由总承包企止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的施工内容。(了解)
3. ★ 此外,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 ★建筑施T 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04\05
7.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 年。05 一级09 年二级
8.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9. 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了解)
10. 执业岗位范围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实务可能出案例
11.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I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棒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07 年
1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士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3. 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14.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5. 建设工程也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即属于范围又有规模) (了解)
16. ★经该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拥标代理机构(二)编制招标文件(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 资格审查(五}开标、评标、中标
18.《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栋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消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19.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20. 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 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盘问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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