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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1Z3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

|0·2015-09-10 10:23:16浏览0 收藏0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级建造师1Z3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Z30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 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住宅工程施工。该公司原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开 工5个月后有效期满。因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该公司忙于组织施工,未能按规定办理延 期手续。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但该公司 为了赶工期,既没有停止施工,到期后也未办理延期手续。

  2.问题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

  (2)违法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 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二是在政府监管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 续后,仍逾期不补办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 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 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对于该建筑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第19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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