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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级建造师1Z307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识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Z307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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