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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22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一)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权益,以自己名义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被告,是指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但在实践中,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进一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规定进行正确认定。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含2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 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与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案例】
1.背景
甲公司开发某商业地产项目,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过邀请招标程序中标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中,乙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水电设备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又将部分水电安装的施工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包工头蔡某。施工中,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继而乙公司拖欠丙公司工程款,丙公司拖欠蔡某的劳务费。当蔡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在起诉丙公司的同时,将甲公司也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劳务费。甲公司认为自己与蔡某没有合同关系,遂提出诉讼主体异议;丙公司认为蔡某没有劳务施工资质,不具备签约能力,合同无效,也不能成为原告。
2.问题
蔡某可否在起诉丙公司的同时,也起诉甲公司即发包方?
3.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中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起诉违法分包的丙公司,也可以起诉作为发包人的甲公司。但甲公司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蔡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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