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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讲义

|0·2015-09-10 14:15:16浏览0 收藏0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法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讲义,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四、调解与和解(略)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2分,3分,0分,2分)

  (一)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且只能依申请而发生,不能主动作出。

  2、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地方保护。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8、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9、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0、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强制措施

  (4)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1)实施程序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进行审查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

  (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1)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五)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起诉

  (1)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受理: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诉)。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审理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七)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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