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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420044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否则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条主要知识点是:合同变更的分类与成立条件;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一、合同变更的分类与成立条件
1.合同变更分类。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设计变更主要包括更改有关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中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等。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方式有要求,则应遵守这种要求。
3.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可以取消任何工作,但不得转由他人实施。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且涉嫌肢解分包。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的原则及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以下情况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5)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一、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一)合同的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因履行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因抵消而终止;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特征: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应当通过解除行为;效果是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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