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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420190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IK420191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一)验收程序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人工程竣工档案。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与让步验收规定
(一)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
1.验收批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分部(子分部)工程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人工程竣工档案。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与让步验收规定
(一)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
1.验收批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分部(子分部)工程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体结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让步验收)规定
(1)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规定
(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自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
(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自验通过,总监理工程师预验认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方可生效。
(二)工程竣工报告
(1)由施工单位编制,在工程完工后提交建设单位。
(2)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
4)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工程施工履行设计文件情况;
6)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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