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级建造师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0·2015-02-06 09:34: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一级建造师撤销注册相关规定,具体以各有关部门相关资料为准。

    最新推荐: 一级建造师?精彩授课视频免费学习

    课程推荐: 2015年招生方案

    更多信息请点击: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信息栏目

一级建造师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相关链接:一级建造师挂靠注意事项(必知)

    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指南【汇总】 

   交流互动:一建微博|微信edu24ol_jzs1|QQ群72421116|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