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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市政工程案例题解答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法规

|0·2015-09-08 14:34:0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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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与科目主要考点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5年一建市政工程案例题解答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法规,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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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一建市政工程案例题解答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法规、规范

  431000相关法律法规 P276 (本部分占分值5~10分,以选择和案例形式出题)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城市供水、排水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筑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3)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5)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6)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绿化条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计图纸已落实;

  ②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③施工单位已确定;

  ④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已落实;

  ⑤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要死记硬背,会指出错误就可以)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充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工程建设重量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家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4)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5)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1)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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