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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一建法规讲义: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间方面的知识点联系记忆。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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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确定,有权人追认则有效,放弃追认则无效
2.该合同的三种形式: 限制民事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1个月内)
无权代理 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通知方式做出)
被代理人有拒绝权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自始、绝对无效
1.无效合同的类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3.建设施工中的无效合同: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借用他人资质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转包、违法分包
4.无效合同的工程款:P129
施工合同无效: 验收合格 应支付工程款√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 应支付工程款、修复费归承包人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不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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