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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19.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0.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2.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3.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