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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厨房及燃气管井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燃气厨房及燃气管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燃气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②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③燃气炊具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④厨房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⑤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⑥燃气管道净高不宜小于2.20m。
⑦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⑧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目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燃气管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管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②燃气管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③燃气管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④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0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⑤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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