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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
1.应当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当场改正:
①违章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②违章 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④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或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⑤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的。
⑥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⑦违章 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以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进行停产、停业整改。
3.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应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对于因涉及城市规划布局以致企业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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