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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规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本文件下发实施前,已按见证补贴方式获取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本文件下发实施后,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不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三、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统筹地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基金支付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等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缴费核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依托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比对申请人缴费记录,确认是否累计缴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在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上线之前,比对办法由各地确定。
(三)证书及享受补贴情况核验。对符合缴费条件的申请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居民身份证号和职业资格证书号录入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管理平台见证补贴管理模块(见证补贴管理->补贴申请管理->可申报补贴情况->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网址:http://61.154.12.191:8088/lemis,账号不变)。通过系统比对持证人历史享受补贴情况及所持证书情况,并核验反馈。
对核验通过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载打印《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经本人核对信息确认后,将身份证正面置于表格相应位置后拍照存档。
对核验未通过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载打印《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无效告知书》,注明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四)行政复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提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初审报告》,将当月系统核验通过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和申请人《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一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审。
(五)资金核拨。复审完成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在9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每半年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社厅就业处、省财政厅社保处。省人社厅视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二)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各地要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申请人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虚报或审核不严的,造成骗取资金的,责令收回补贴款,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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