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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
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工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对象为全省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三条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按下列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待国家标准明确后确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国家规定的目录为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市(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并公布。允许批准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0元。
第五条 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按月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六条 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条件的市(区)可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开通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平台经办业务。
跨统筹地区迁转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有效证明。
第七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八条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职工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zscx.osta.org.cn/)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核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技能提升补贴审核通过结果应在各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办机构可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并在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内标识该职工已领取职业(工种)及等级的技能提升补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支出。各市(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基金支付能力困难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技能提升补贴监督机制,对补贴发放情况定期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经办机构应建立基础台账,加强数据收集整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经查实,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取消其享受技能提升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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