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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简体总面积的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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