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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栋高层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起火并迅速蔓延导致发生火灾。该大厦属于石家庄市地标性建筑,建于2003年,建筑高度111.6m,建筑层数26层,总建筑总建筑面积45640平方米,地下1-3层为汽车库,1-4层裙房为大型综合性商场,5-22层为写字楼,23-26层为公寓,是一座由商业、写字楼、公寓组成的综合性超高层建筑。
火情发生后,消防部门共派出消防车45辆、供水车10辆全力开展扑救,截至13时28分,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楼内商户、工作人员和附近7栋居民楼居民已安全撤离,无人员伤亡情况,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该建筑属于公共建筑,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也就是说,该建筑火灾的主要燃烧物为外墙保温材料,说明其采用了非A类具有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可能采用了B2级保温材料甚至更低燃烧等级和性能的材料,严重违反了规范要求。但是该建筑建成于2003年,有关部门在此时间段先后颁布《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标准,但是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尚未明确和强制,直到2010年上海静安发生11.15特大火灾事故后,有关部门才意识到保温材料对于建筑火灾影响之大,之后才逐步推动相关条文及规定要求。有的朋友不禁要问,如果该大厦违规使用了可燃性保温材料,那么相关责任人是否要因此担负法律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仅从保温材料的选择和应用而言,由于该大厦建设时国家对此方面并未进行强制要求,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此定论可能会有失偏颇。
见兔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好在当地相关部门反应迅速,火灾当天就下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彻底排查高层建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以上案例,【环球网校】消防工程师教研团队整理了关于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知识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性能要求,详情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三、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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