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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8日清晨5时许14分接到报警,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村小区405单元一栋六层居民楼的一楼,停放在楼梯口的电动自行车引发了火灾,造成居住在三楼的三人不幸遇难,其中有一对母女,母亲30多岁,女儿还在上小学,另一名年轻女性是她们的亲戚,暑期暂时住在这里。发现起火后,三人从家中跑出,在楼梯间因火灾中的烟气死亡。
说说这辆二手电瓶车,车的电池经过改装,是卢某从刘某手中购买,原车主刘某以7000多价格买来,为增大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这辆车的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进行过改装,改造后加装两块电池,并改装了控制器等。刘某将其卖给卢某时,收了13000元。
法院审明,对于这辆电动车的改装情况,卢某是知情的。此外他还知道,改装后的电池仓里放进的并不是该电动车品牌的原厂电池。
法院判决:
辩护人认为:电动车当时也并非工作状态,引发火灾并造成三人死亡是卢某无法预见的,且本案三被害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火在楼道内只要不出家门就不会有伤亡,三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一种意外,故建议法庭判决卢添翔无罪。
法院认为:卢某以明显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了该电动车,对电动车的改装情况是明知的,案发当日凌晨,卢某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口,且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现场仅有卢某的电动车为锂电池电动车,该电动车的电池仓原处于密闭状态,为增加续航里程,原电池仓被拆开改造,并放置了两块非原厂电池,电池仓也因此失去了密闭、固定的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时,喷出的火花向外飞溅引燃了易燃物,从而引发了火灾,卢某在购买私自改装的电动车时,对私自改装电动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故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构成失火罪;提出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本可以避免的意见,法院认为,楼道失火后,被害人本能地向外逃生,后不幸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意外事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因购买、使用经非法改装的电动车,且不当停放,过失引发火灾,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该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宜适用缓刑。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严肃法纪,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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