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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修改内容对比
二、修改内容解读
1.消防法第十五条的修订,体现了党和国家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原条文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只能够通过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安全检查且合格后才能够进行使用、营业这种申报-受检-许可的单一模式,为相关单位提供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即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场所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2.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范围,即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同时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获得相应资质的要求,修改为单位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的要求,以此体现贯彻执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心。
3.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修订是对照第十五条作出的相应修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条文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会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条文中增加了“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的内容,明确了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义务。
4.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修订对照第三十四条作出的相应修订,其在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同时,进一步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符合从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极大的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体现维护消防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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