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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更新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通知》,通知提到本次专家库集中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详情如下:
关于更新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淮建安〔2020〕6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领域8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均可申报,原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相关专家需重新申报。
二、推荐人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一项职业注册资格或者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等满3年的。
(三)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领域8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四)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 5 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 5 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 5 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
4.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完成不少于 5 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
5.作为火灾事故主要调查人员承担过不少于 3起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符合下列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1.院士或者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
2.具有国家或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
3.具有在消防救援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岗位10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
4.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的;
5.在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3)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专家职责
(一)协助市级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三)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四)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它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四、专家管理
(一)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二)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解聘或增补专家,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入库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 3 次不参加消防审验部门委派工作的;
3.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及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4.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五、申报程序
本次征集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住建局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如实填写《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业绩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相关材料,填写单位意见后填写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申报人报送至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
(三)经审核合格后,符合要求的专家将录入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六、征集时间
本次专家库集中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
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邮寄或送至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pdf格式)。
请各部门、各单位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荐优秀专家。
联系人:张连昌,联系电话:0554—5361233
邮箱:hnzjjzak@163.com
附件:淮南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申报表.doc(查看地址:https://zjj.huainan.gov.cn/group4/M00/0E/75/rB40qWbhDnCAcQkqAABYACpvEeg04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