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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1月16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点击查看:住建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通知
《征求意见稿》重要信息整理如下:
1、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2、职称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增加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2个专业。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4、考试安排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5、注册与执业
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执业范围: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
6、之前取得证书的效用不变
本规定发布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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