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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一、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的商品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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