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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大家备考展开备考,小编特整理了该标准核心条款变化分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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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语章节的变化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基于2013版的术语章节主要变化如下表所列:

2.措施项目鼓励总价计价
按项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取消13计价规范中需要按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按实结算的特征说明。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对投标人需要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按项编制的内容负责(第3.1.8条:“……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以及第3.2.1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实践中进度计划、具体施工方案、临设周转次数、二次搬运、临时仓储等均可能以总价方式,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这一改动避免发承包双方因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认知和理解分歧导致争议,规避措施项目计量难的问题(2013版清单计价标准第11.2.2条:“……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3.对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更加合理
对比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规定承包人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服务还包括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相应发生的总承包服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的情况:第3.2.4条:“……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2)甲供材的情况:第3.6.4条:“负责安装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交货计划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按计划提供相应材料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完成卸货,交货时承包人应与供货人办理交货验收手续。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
4.以合同形式(第3.4节 合同选择与要求)替代13计价规范中的合同约定要求(“第7章 合同价款约定”)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第3.4节 合同选择与要求”里提供多样化合同形式的指导,替代13计价规范“第7章 合同价款约定”,将价款管理措施上升为合同约定,事先约定责任和风险,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以达到有效控制造价目的。

5.明确总价合同的含义及其清单缺陷调整原则
总价合同在国际上应用较为广泛,在发承包前置条件具备、建设过程合理运用的前提下,往往最有利于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和降低合同风险。例如国际上对于EPC工程的计价,多采用固定总价,同时鼓励承包人通过合理优化赢取利润。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对于应用总价合同的要求进一步具化,包括:明确总价合同的范围、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单价的应用场景,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项目的结算方式,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1)第3.4.6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2)第8.2.3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 1条、第8.2. 1条的规定调整。”
可见,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明确了工程量清单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计价,其中:
对于单价合同,投标人不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风险,各投标人应根据相同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报价的竞争主要在投标总价和单价报价上;
对于总价合同,新计价标准要求投标人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投标报价中补充完善,但投标人需要承担工程量缺陷风险,总价合同竞争的重点也是投标总价和单价。
因此两种计价模式下,对于招标人而言投标人的报价更加透明且可比较,投标人的报价风险也容易识别;对于投标人来说竞争的重点是投标总价和单价,这就要求投标人全面理解招标文件,通过认真测算每一个清单项目的成本,最终填报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因此,工程量清单招标体现了招标的公平公正,也使得对于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风险边界及范围更加清晰。
6.新增了施工图深化设计部分风险承担的范围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第3.3.9条中明确了深化设计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只要不改变工程范围、使用功能及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深化设计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7.新增报价澄清或说明流程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增设第3.5节“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并在第3.5节特别引入了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列出以下情形、对应处理方法或要求:
(1)评标阶段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第3.5.1条第1~4项),包括: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对于澄清或说明情况的书面记载要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的评审责任方。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第3.5.2条)。
(3)投标报价存在报价合理性疑问(第3.5.3条)。
(4)投标人存在下列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需提供的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支持文件要求。
(6)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发出形式及保密要求。
(7)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宜结合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回复文件进行评标(或定标)
(8)澄清或说明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澄清或说明内容要求
由上述可见,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的引入、体现公平公正地处理不平衡报价的原则,有利于有效降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风险。
8.删除“工程签证”、系统化工程索赔、规范索赔流程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工程签证条款,通过系统化工程索赔、规范索赔流程,并通过“工程索赔”条款(第8.11.12条~第8.11.20条)系统规定了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发承包双方责任导致的损失补偿,对于索赔程序也更具体,如发承包双方关于索赔意向、提交材料、审核期限等(第8.11.5条~第8.11.6条)。
例如:第8.11.1条规定的发包人将合同内的某项工作改变为由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的,承包人可以索赔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包括利润索赔。
9.系统规定新增工程
实践中,由于发承包人对于工程变更价款或工期变化对应的价款存在不同步,承包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考量,在新增工程出现时往往以此为由而不执行发包人工程指令,从而造成因果循环。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增加了新增工程的定义即: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通过定义新增工程,明确了建设工程常见的争议问题的处置方向,既保证发包人对于工程管理的连贯性,也确保合同约定范围外工作的确认,减少承包人擅自施工或发包人口头指令引发的纠纷,从而也保障了承包人的权益。在此归纳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关于新增工程的相关条款如下:

10.引入施工过程结算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第10.2条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将中期付款与竣工结算之间衔接为“分节点或阶段性结算”,并要求结算额度≥80%(第10.2.4条)。这相当于鼓励项目合同内约定“阶段性完工+阶段性确认结算”,使得阶段价款得到法律认可,减小竣工结算工作量。其中,对承包人缓解支付压力;对发包人有利于逐段监控工程质量与进度,减少结算突击与尾款拖延;从造价实践考虑,造价人员阶段性完成量计量时精确计算,且与竣工结算衔接(不重复计量或仅对措施费、总包服务费等进行二次修正)。
11.明确工期延长情况下物价调整机制
第8.7.4条规定: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1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按本标准第8.7.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但要注意执行本条的难度在于:识别合同工期责任归属,精确选取调价基准并保存市场指数或供应商询价证据。
12.明确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导致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2024清单计价标准于第8.8节明确了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导致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具体而言,如果在合同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法规的变动导致费用增加或减少,或者造成工期延误,则应按照“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以及“双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平性并合理分担风险。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具体应用,并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13.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针对合同争议问题,参照FIDIC等国际惯例构建了评审、调解、仲裁诉讼多元争议解决方式。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3章,关于合同价款争议,借助监理/造价工程师“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第13.1条)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第13.2条),实践中监理/造价工程师可协助合同相关方处理一般专业性问题,但遇到较严重、争议较大的合同价款纠纷时,作为专业咨询方显然力所不及。而多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一定会介入发承包双方争议。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参照FIDIC合同引入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程序(11.2),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人员由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明确若评审意见双方认可则对发承包双方构成约束力;不认可则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调解也经由双方选定有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13.3.1条),提出专业化与去行政化,有利于争议问题高效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民法典》当事人自治和法定优先原则。
14.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上限
13清单计价规范并未强制质量保证金比例;而在建设工程实施中招标人通常要求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为5%~10%且多以暂扣当期应付款方式,此项比例较高也是引发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资金流问题的原因之一,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的情况下与之重复提供保证,间接成为发包人的融资手段。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第10.5.1条提出“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以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文件精神。
15.缺陷责任期与结清
较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版更为具体,在第10.5.5条~第10.5.9条细化在保修期结束后进行最终结清,明确扣减维修费用等操作,以及造价人员需在协助核定缺陷责任期内维修费的职责,确保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或补扣合法合规。
16.突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综合性,为后续计价和结算提供明确依据
2024清单计价标准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定义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该定义明确其包含完成该专业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税金等),并以含税形式体现,避免结算时因费用拆分或计税方式产生争议,为后续的计价和结算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关于工程暂估价的比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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